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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徽出台药品零售(连锁)企业许可验收标准

    发布时间:2015-07-06 10:50:00 来源:信息员

   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、规范化、规模化、集约化方向发展 ,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多 、小、散 、弱的现状 ,重新修订了《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》和《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》。

    《验收标准》从七个方面对开办药品零售(连锁)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提出了明确规定 :

    一是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(含10家)以上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申报。必须采取“六统一”管理(即统一企业标识、统一质量控制、统一采购配送、统一人员管理、统一财务管理、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) 。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。

    二是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区新开办门店的 ,应由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、验收,由门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GSP认证 、审批。

    三是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,其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,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企业储存、配送药品。

    四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,其门店执业药师暂不在岗(临时请假)时 ,可借助企业设置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处方审核 、指导合理用药和其他药学专业服务。

    五是新开办药品零售(含连锁门店)企业必须符合《规范》要求。

    六是药品零售企业(含连锁门店)经营保健品的 ,应与药品实施有效隔离,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,影响药品质量安全。

    七是药品零售企业(含连锁门店),未按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 ,应核减其相应的经营范围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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